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现行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二金”个人部分-免征额
免征额标准为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个税计算7级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500元 3% 0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二、奖金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奖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18000元 3% 0
超过18000元至54000元 10% 105
超过54000元至108000元 20% 555
超过108000元至420000元 25% 100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 30% 2755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 35% 5505
超过960000元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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