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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告知函.docx


beplayapp体育下载分类:办公beplayapp体育下载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beplayapp体育下载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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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近年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以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活动中未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判决我司败诉的案件较多且呈上升趋势。为了完善承保流程,躲避承保环节法律风险,以到达理赔减损效果。根据?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告知书,以便在诉讼中证明就合同内容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司已尽到提示、说明告知义务。此为初稿,请领导批评指正。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告知书内容见下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23版〕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选择中国太平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您是否已经收到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
是□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相关条款,现就本产品中合同内容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由我司工作人员向您做出如下提示和明确说明,敬请配合!
提示内容: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
第四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局部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到达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成心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消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犯罪行为;
〔二〕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撤消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6、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拖带、运输期间;
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8、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以下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第五条第5款未列名的其它自然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污染、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保险责任第五条第2款中未列名的其他使用性质的车辆的自燃;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四〕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或被遥控启动;特种车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
〔五〕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第九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轮胎〔包括钢圈〕单独损坏,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外表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其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损失;
〔七〕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损失;
〔八〕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九〕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十〕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注意:在保险期间以外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以修复为原那么,尽量修复。修理前不管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那么,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当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五条第5、6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
第十七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九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局部损失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局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机动车,按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四〕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缺乏一个月的局部,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车〕
6‰
出租车、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用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第二十二条出险时,假设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管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动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因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局部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术语
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4、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响〕所造成的灾害。
6、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
7、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本钱车损失的情况。
8、自燃:是指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载运的货物自身、机动车运转摩擦等原因造成的起火燃烧。
9、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10、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单方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2、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到达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1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14、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机动车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15、新增设备:是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16、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17、本条款第五条第5、6款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
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该告知书,保险营销人员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以上合同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与本人收到的保险条款一致〕,本人已完全理解本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单号:投保人签名:年月日
注:请在本告知书每页空白处签名,签名样式应保持与投保单最后留存的签名样式一致。
提示内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那么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局部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成心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消灭证据;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成心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未按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应予以提交的事故证明的;
〔三〕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撤消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四〕保险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3、保险机动车被转让,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4、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5、拖带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它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
6、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7、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8、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吊装、运输期间;
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10、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以下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污染、核反响、核污染、核辐射;
〔二〕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没有放下翻斗,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
第九条以下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丧失造成的间接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四〕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的财产的损失;
〔五〕在作业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
〔六〕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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