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第三条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第四条 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第五条 本企业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第六条 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第七条 在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中应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对配送中心及各连锁门店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由信息控制中心和保管员负责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质量管理部。
第八条 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第九条 总部零售事业管理部负责督促各连锁门店按“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按规定召回药品~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条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
出。
第十一条 总部零售事业管理部和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公司所经营的药品进行合理调配~根据各连锁门店具体品种的有效期及销售情况~对门店之间调拨药品实施控制管理~严禁门店之间调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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