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法概述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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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政府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各种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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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征
1、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
2、国际组织依国家间正式协议而创立;
3、拥有一套常设机构;
4、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5、具有国家间合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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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职能
五、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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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合国
一、联合国的建立
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四项宗旨,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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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一)联合国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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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下设六个主要委员会、两个程序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和若干特别委员会。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外,可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关于这些问题或事项的建议。 大会每年举行常会一次,通常在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必要时,秘书长经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可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通过;其他问题的决议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的机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世界议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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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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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处于首要政治地位的机关,由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下设军事参谋团、两个常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和其他辅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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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其重要职权包括: (1)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它可以促请争端各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等。 (2)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它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措施;如非武力措施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可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和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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