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京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七支路8号506、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XA。法定代表人:汪孟德,董事长。被执行人:乐视控股 (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 105号3号楼10层1102,组织机构代码58255643-8。法定代表人:吴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 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控股 (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亿零五百二十六万二千四百四十九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控股 (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以二亿二千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的标准,自 2017年2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四亿八千四百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10%的标准,自2017年4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视控股 (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以二亿二千一百八十万八千二百一十九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17年3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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