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阳城法平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张琪明,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孔军,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梁桂奇,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加拿大公民,经常居住地:阳江高新区。被告:妮娜,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东县。被告: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高新区站港科技园福冈工业园福冈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梁桂奇,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廷环,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琪明诉被告梁桂奇、妮娜、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林良玺代理审判员李土群人民陪审员敖卓吕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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