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YSGL03001-9-1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2012-1-10
审核日期:2012-1-11
批准日期:2012-1-12
生效日期:2012-1-12
分发部门: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
目的:对药品有效期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药品过期失效,保证临床用药使用安全,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范围:适用于本院的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责任人:药品采购、保管、养护、调配人员及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内容:
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本院临床用药的实际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原则上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药品的有效期应专门登记,并由科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并作好登记。发现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报告,以便各部门间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应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临床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药房尽量不领用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特殊情况或临床急需而领用时应做好药品使用情况的追踪和记录;发给患者带走的效期药品,原则上须计算在药品用完前有一个月的时间;院内使用的效期药品原则上应在距失效期前1月发出。
失效的药品不得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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