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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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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全额拨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出借资质。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在事故调查中同时对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进行调查。第二十四条【燃气安全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老旧小区管道燃气设施加建工作。对于已完成管道燃气设施加建的小区,满足安全通气条件的,应当及时开通管道燃气,逐步减少瓶装燃气的使用。燃气经营者负责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11-:..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监护方法。施工过程应当有燃气经营者指派的专业人员现场指导。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拥有五十辆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前款规定的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具体开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不具备专职监控人员配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进行。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安全规定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装置,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悬挂安全标识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危险货物,采取防止危险物品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的措施。12-:..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的部门应当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力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第二十八条【约谈制度】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形,及时启动约谈程序,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可以启动约谈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提醒、告诫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约谈代替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双随机一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3-:..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根据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确定本行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对不同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精准化动态监督管理;对依托信息化设施设备能够辨别的,可以实施非现场执法。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有效运行,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且在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适当减少对其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的频次,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非现场检查。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安全生产许可、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制度】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为下列安全生产问题提供决策建议:14-:..(二)安全生产相关重要规划、政策、预案的拟订、演练和评估;(三)事故调查顾问咨询和技术鉴定;(四)其他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长远性、全局性、战略性和疑难性的重大问题。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队伍建设,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第三十四条【中央、省驻珠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省驻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中央、省驻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三十五条【教育培训】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运用融媒体手段和平台,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15-:..救互救和事故预防能力。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第三十六条【工会和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第三十七条【社会化服务】市、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预防服务,减少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区政府可以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保险费补贴。-16-:..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反映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第四十条【举报奖励制度】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一条【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案例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具体内容、时长等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宣传部门协商确定。-17-:..第四十二条【村居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辖区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划布局与建设维护】本市对化工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市、区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制定辖区内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设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化工园区及周边道路、防汛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运营单位、传输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化工园区集约化管理,加强对化工-18-:..园区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及时排除隐患,保障化工园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四十五条【监管职责分工】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权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第四十六条【智能化监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突出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特殊作业管理、封闭化管理和敏捷应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基本功能,开展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第四十七条【准入与退出机制】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化工园区安全发展规划,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建立化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化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申请变更入园审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计划搬迁进入化工园区。新建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功能划分区内。-19-:..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给予补贴。第四十八条【化工企业落户准入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进行入园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落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未被有关部门列入淘汰目录;(二)符合产业政策及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经安全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的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第四十九条【每月、每季度安全检查】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开展一次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巡查、制止与报告违法行为的义务】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工作,发现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化工园区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20-:..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五十一条【封闭化管理】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等因素,分步骤分区域实行封闭化管理,运用门禁和视频监控等手段,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和车辆进入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带有定位功能的监控终端,使用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在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第五十二条【应急救援】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的安全生产救援体系,通过整合化工园区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指挥机构、专业化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以及信息共享机制。第五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组织专家、专业机构结合化工园区内新业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因素,科学评估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报告。化工、医药制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价,形成安全评价报告。规模以上化-21-:..工、医药制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其他化工、医药制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请至少三名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安全评价。第六章应急救援第五十四条【政府应急救援职责】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牵头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动多层次、多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等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第五十五条【应急救援队伍、人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22-:..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旅游景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农贸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第五十七条【救援行动】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应急救援。自发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依照指令开展行动。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第五十八条【事故现场保护】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可以封闭事故现场,划定警戒范围;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保护现场。未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事故现场警戒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23-:..利条件,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不得妨碍、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五十九条【社会应急救援补偿机制】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补偿机制和保险保障机制,为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补偿和购买意外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规定的法律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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