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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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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核对内容:
(一)录取的新生信息,包括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是
否与教育部录取库中的电子档案信息一致;
(二)新生入学时填写的有关内容是否与考生档案材料一致;
(三)健康状况。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以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实行两个三级负责制:
(一)新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确认本学院新生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三级签字
负责制
第三章学年电子注册
第七条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资格的认定,是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学年电子注册的
方法是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标注。
第八条学年电子注册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即每年9月。各教学院在开学两周内填写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登记表,由学校学生处、计财处等有关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由教务处在教育部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所在学院的注册记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给予注册。
第十条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实行班主任(或辅导员)、学生所在教学院、教务处三级管理模式;
(一)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数据采集、核对等工作,交所在教学院;
(二)学生所在教学院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注册工作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将数据汇总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负责学年电子注册的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核对、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须主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的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
层次、学****形式、学制等数据有误的以教学院为单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修改申请。毕业当年学年电子注册信息变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等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三条学生旷课时间的计算,一般课程按课表安排的上课学时计算;实****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旷考,按考试时间的2倍除以每节课的时间来计算课时数,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请假程序: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填写《XXXXXX学院学生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等交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并送教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三天以内病假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但达不到休学条件的需经院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批准,三天以上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
周。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院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学生所在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因公(如比赛、演出等)不能正常上课,须由有关单位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五条考勤
(一)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负责,并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报送考勤情况。
(二)各教学院班主任(或辅导员)要认真汇总所属各班的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汇报,对已达到纪
律处分的学生应及时上报处理。
(三)每学期期中、期末,各学院应公布旷课学生名单及旷课学时。
(四)考勤情况是学生学****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凡旷课达1/3者,应取消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记(经批准允许免听自修者除外)。考勤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抽查、点名、提问等。
第十六条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学制与学****年限
第十七条学生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一般所需的必要学****时间为标准学制。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四年。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生的在校修业年限可实行浮动,即为弹性学制。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额定学分的不同情况,四年制本科弹性学制为3至7年。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
学制均以标准学制计。休学、保留学籍和因退学警告延长修业年限的,均含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第六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九条学校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相应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的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的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修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学分是学生学****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以16学时计1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以32学时计1学分。
第二十二条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学生在校学****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必须获得10个素质拓展学****学分。
第二十三条各本科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不得少于170学分,具体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而定。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也可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参照培养方案,按照必修课程优先原则选课。对于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在完成先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之后方能选修后续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含重修)总学分数一般控制在22—25学分之间,但不得低于16学分,不得高于35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适当增加。学生通过计划安排和选课,获得课程的学****和考核资格。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培养质量,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
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采用等级制评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和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
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
第二十七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考核成绩全部记入学生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的学****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补考、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九条非体育专业的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上课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以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个别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随班
上体育课,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经批准后,可编入体育保健班学****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上课考勤、课内教学活动的情况给予学生成绩。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违纪”或“***”字样。学校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时,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缓考视为放弃一次考试机会。缓考可以安排在补考期间进行,成绩及格的按实际分数记,缓考不及格的应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按旷考对待。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补考,经教育后表现良好的,可给予重修。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及格)成绩。
第三十三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平均学分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质量。专业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素质拓展学****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记入学生的修业总学分)。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考核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如下: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学分绩点二某课程学分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二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学士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补考、重修与免修
第三十四条必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不组织补考,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对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应跟班重修,对专业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可再选或另选,不安排重修。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取得学分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申请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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