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2]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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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益类工程,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二〕市物流开展规划确定的物流中心内的物流建立工程,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三〕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70元收取。
第七条 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市三区房地产开发工程以及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其它建立工程,由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临时建筑工程和房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其它建立工程,由海曙、江东、江北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八条 建立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申请的房屋建筑面积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房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立工程,应当一次性缴纳;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立工程,可分两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60%,余款必需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前交清,详细缴纳期限以双方签订的缓交协议为准。
第九条 建立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建立工程的立项文件或建立工程的扩初纪要;
〔三〕建立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立工程,应当同时供应房屋立面图和剖面图。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实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缴纳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承办单。
第十条 照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立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规划、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看法,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补交超过局部房屋的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
照实际房屋建筑面积缺乏原缴费建筑面积的,建立单位和个人可依据规划、发改部门批准文件或房屋测绘单位审核看法以及缴费单据,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预算外资金收入退付申请书》,干脆向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差额局部房屋的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立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承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实际竣工房屋建筑面积追缴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对未办理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立工程,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三条 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工程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
第十四条 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为政府专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宁波市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建立管理方法》〔甬政办[11016]2号〕规定的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绿化等配套建立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立资金统筹支配运用。
第十六条 今后如需调整城市市政根底设施配套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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