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即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物质损害, 所以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才普遍支持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从 2007 年初开始,虽然最高院没有颁布任何司法解释,但法院内部对此问题有个指导精神, 依据是最高院研究室的解释:“对于附带民事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 如调解不成, 通过判决结案, 应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赔偿能力低的事实, 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但这一观点并没有普遍适用。依照 2013 年1月1 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将不再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 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赔偿数额将远远低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数额。二、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是应当予以支持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理由: 1、从《新刑诉法解释》的条文规定来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见, 《新刑诉法解释》中并没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而是通过“……等费用”这一兜底的方式为“两金”预留了适用的条件。 2、从法律适用的位阶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明文规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 从位阶上看, 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本,《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制定的, 属于法律, 而《新刑诉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属于司法解释,二者相比较, 法律的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在适用上,当《侵权责任法》和《新刑诉法解释》相抵触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3 、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来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例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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