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要求
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依据、及,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户外广告包含: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多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主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须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能够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公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该具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依法取得和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对应户外广告媒体的全部权。
(三)广告公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通常不得公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下列证实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协议。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的,应该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
(六)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布非广告信息的同意文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该在广告公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实、文件齐备后给予受理,在七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需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公布,不得私自更改。
第九条
已经同意,但需要延长时间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的,应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实齐备后,登记机关应该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公布的,应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需真实、正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多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该符合对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该定时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该符合国家要求,书写规范正确。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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