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承包方对所负担的施工项目,必需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订好确保安全的“三大方法”(组织、技术、安全方法),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安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承包方必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及企业相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需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感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需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方安全部门立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承包方工作人员必需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不然不得参加工作。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必需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方法。
6、承包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需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方法,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全部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或工作票 ,并派员监督。
7、承包方应自觉接收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安监部门检验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需立即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需立刻汇报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
8、承包方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为施工人员配置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及安全用具,并确保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验,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并不超出检验周期。承包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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