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变更更正(一)姓名变更公民变更姓名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慎重办理, 18周岁以上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变更。所需手续: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2、学校证明3、单位原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证或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5、村(居)委会证明变更姓名为同音字的经户籍内勤审批后办理;非同音字的,经派出所户籍内勤审核后,报县局户政科(股)长审批后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1981]法民字第11号)和《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 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 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二)性别变更、更正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 号)精神: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 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 经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后, 公安派出所应予以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因申报户口或微机录入等原因造成的性别差错,需持以手续一下手续更正: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写明错误原因等;2、证明本人实际性别的原始证件,如原始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报告,需写明造成差错的原因;4、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性别项目变更、更正后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三)出生日期更正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从严掌握,因出生日期是计算公民年龄的起点和标准,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常有人故意报假。因此,公民更正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户籍民警调查属实后,由领导批准,才能予以更正。当然,属于明显的登记差错,经查对户口底薄就一目了然,确系工作失误造成的,应及时给予更正。一些建国前出生的居民,按照阴历填写出生日期的,申请按公历更正出生日期,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更正。申请人首先凭户口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更正审批表》,然后持:1、填写完整的《变更审批表》;2、本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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