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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珠江源都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2.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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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3、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第六条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规划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城市旧区内原有工业企业应体现“出城入园”原则,进行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企业和排污口应当实施迁移或者取消;在城市上风向严禁建设影响市区空气环境的项目。第八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和建设,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做好治理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建设用地规模第九条除公益性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城市旧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⒈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⒉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在同一地块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10亩),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二)城市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2公顷(30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三)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珠江源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依据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弹性控制。第十一条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已有建筑的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和扩建。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第十五条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以下简称《表4-1》)的规定并满足日照要求。(一)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不大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二)对按表4-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要求进行控制。第十六条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控制并满足日照要求。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至十七条的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防火要求及相关规范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时间不少于3小时。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且其最小值为20米;东西向的,,且其最小值为13米。(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三),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九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条城市新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6米;2、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1、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一)、(二)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四)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米),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第二十一条城市旧区中,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最突出部分应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公共空间及标志性建筑: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5米;2、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5、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二)临支路建设的永久性建筑,除满足道路另一侧建筑日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高度小于24米的,不得小于3米;1、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三)临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在符合本条(一)、(二)退让基础上增加退让5米。(四)临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4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同时应满足防火要求。第二十二条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3米。临城市道路一侧建设的地下建筑物,顶部建筑完成面标高不得超过城市道路人行道标高。第二十三条沿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两侧建筑,后退边缘线距离不小于30米;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不小于20米。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沿公路两侧的建筑后退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小于5米。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绿化造林,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及铁路站房等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距离按相关要求执行并不得小于30米,其它干渠、排污管沟、排洪管沟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六条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一)新建建筑退地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二)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地界距离可按相应高层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13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9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6米。(三)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安全、施工等要求。(四)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一)退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定。(五)界外是公共绿地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高度小于24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2、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3、高度50至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4、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七条建筑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垂直距离应当符合表5-1、表5-2规定。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配置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达到或超过小区级的,应配套建设社区消防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二十九条幼托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非寄宿制小学不应跨越城市干道、公路和铁路布置。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第三十条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公共空间及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米,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上述地段高层公共建筑原则上均要求在底层设沿街对外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在新建的居住组团、小区中,500户以下的,需配建公厕1个,不小于10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500户—1000户的,需分开配建公厕2个,不小于15立方米的垃圾收集点1个;1000户以上的,需分开配建公厕不少于2个,建设占地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小型转运站一座。第三十二条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1的规定,并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其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第三十三条建筑配建停车位,在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其他公共建筑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第七章城市绿化与景观环境第三十四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片区控制性规划规定的指标及下列规定:(一)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应低于25%。置草停车位、屋顶绿化按30%折算为绿地率,车库、公厕及配电房等附属设施的立体绿化按10%折算为绿地率。绿地率不足的,必须实行异地补绿建设;有裙房的塔楼,若裙房屋顶上具有覆土厚度大于2米,且排水系统良好的屋顶绿化,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可只考虑塔楼占地面积。(二)新建开发区、住宅、宾馆、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办公、体育场(馆)、休(疗)养院等单位及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三)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不应低于10%。(四)新建大型专业市场绿地率不应低于15%。第三十五条建筑基地内应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在居住用地中,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公共绿地的10%。第三十六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米;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70米;3、建筑高度大于5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体型较为复杂的建筑、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以及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高度和体量应符合天际轮廓线错落有致的景观要求。(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应设置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与建筑主体统一审批。(四)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式厨房、突出开敞式阳台,外窗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晾衣架等设施。第三十七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三十八条临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编制夜景规划,实施亮化工程。第三十九条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三)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居住建筑上不宜设置广告牌等设施。第四十条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周边及重要节点处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空间形态,保证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公共空间、标志性建筑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第四十一条珠江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的色彩应符合有关城市色彩规划的规定,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八章市政道路管线第四十二条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88)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第四十三条基地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四十四条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时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办理市政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二)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原则上要求入地埋设,对既有的城市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为下地敷设;(三)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雨污分流制,并设置中水处理措施;(四)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埋设;(五)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四十五条管线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城市其他管线相互衔接。(二)综合布置的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当符合表8-1、8-2规定。(三)各类管线设置次序为:1、给水、电力、热力管线原则上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通信、燃气管线原则上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应当远离,在宽度为4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当在道路两侧布置;2、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依次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管线确需交叉的,按照由浅入深布置,依次为电信、热力、电力(低压电线在高压电线上)、燃气、给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符合表8-3规定。(四)管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避让: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5、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1、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2、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3、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4、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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