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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法规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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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众发布安全性信息,或对使用者、消费者就产品使用提供进一步的建议;(3)责令制造商改进产品设计、提高产品标准或完善产品有关信息;(4)对产品重新进行风险分类,并实施相应管理;(5)责令企业停止销售产品,并召回已上市产品;(6)撤销上市许可,并对已上市产品采取相应措施。必须指出的是,在任何情况下,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责任都应当是第一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制造商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并在制造商没有有效履行责任和义务时,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采取干预措施。在已明确产品的风险超过其获益,或风险获益平衡虽尚未完全明确,但也未找到降低风险的措施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应当将产品从使用环节及时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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