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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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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及:..(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产品。在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供餐单位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三十六条供餐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自查整改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三十七条供餐单位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规范原材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材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食品原材料开展快速检验检测。第三十八条供餐单位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加强厨师、面点师的技能培训,提升烹饪水平。第三十九条供餐单位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第四十一条供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内容包括供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份数)、食用时限、送餐温度和送餐日期等信息。第四十二条供餐单位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采用直饮水、二次供水、自建式供水方式的应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洁、消毒,确保用水安全。第四十三条供餐单位应做到“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第四十四条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供餐单位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柜,留样柜须在监控区域内专人负责上锁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信息,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克,在专用食品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五条供餐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对学校、师生、家长反映的供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第四十六条供餐单位服务人员应服从学校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第四十七条供餐单位应落实节能环保有关要求,减少不可降解塑:..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供餐单位应做好供餐应急预案。对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供餐的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妥善处置,确保按时供餐。第四十九条供餐单位应制定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第五十条供餐单位应投保与供餐人数相匹配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第五十一条供餐单位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科学核定供餐成本构成,做到质价相符。不得以劳务费、辛苦费、补助费、赞助费等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支付报酬。学校采取代收费方式收取学生餐费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学校出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学校采取公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学生餐费;采用第三方平台收取餐费的,每月应将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的学生餐费收入进账情况统计表向学校报备。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置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督促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第五十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应按照就近、就地:..并按有关重大事项和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不报。学校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五)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加强舆情管控,回应社会关切。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各级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强化风险管控,开展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对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日常监管。第五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十七条学校应邀请家长代表对校外供餐管理、饭菜定价调价、满意度调查等学生集中用餐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学校要定期:..第五十八条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学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与相应的处分。第五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一律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第六十条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供餐工作中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员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各地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发文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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