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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公路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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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需经审核的应以审核后为准)1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六)。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以建设项目为单元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在交工验收的检测基础上,对规定项目按规定频率进行复查,确定各分部工程复查得分。即::..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结合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及内业资料检查情况,确定各单位工程质量得分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得分。外观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内业资料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加大竣工验收质量抽查项目的复查率。对实体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机构在质量检测过程中,采用自动化检测(或无损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裁定。第二十八条未经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或者工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竣工验收负责单位申请竣工验收。验收负责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现场进行初步查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行文告知申请人,并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负责单位确定具体验收时间后,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同时通知各参加验收单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负责单位应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行文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三)听取和审查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四)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六)按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446号文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养护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特邀专家成立专家组,其成员由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接养单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人数为7~9人。专家组协助竣工委员会对主体工程质量、沿线设施、环保、竣工图表等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向竣工委员会提供工程质量评分咨询意见,并将名单附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九)中。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一)验收委员会评分。验收委员会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附件九)”进行评分。(二)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附件九表)”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监理对:..,。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第三十二条参建单位综合评价。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75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在交工验收对各参建单位的初步评价基础上,结合竣工验收情况完成对各单位的综合评价(附件八)。评定的等级划分为:综合评价得分大于90分且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并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设计、施工、)。设计、施工、监理有多家单位时,分别采用设计、施工、监理的算术平均值进入建设项目综合评分。评分表格详见附件九。评定得分大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小于90分并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第三十四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负责单位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九)。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中的验收结论及对各参建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按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十)。经厅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项目,由厅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继续投入使用,由验收主持单位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后,由项目法人按照本细则之规定重新申请竣工验收。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督促项目法人整改。第三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督促项目法人整改和责令停止运营,拒不改正的,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对项目法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运营。第三十八条对试运营3年以上,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而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或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而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各市、州交通局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或停止运营。收费项目由省交通厅公路局责令停止收费。第三十九条质监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由各级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测机构(单位)在质量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由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对检测机构(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交工验收及质量检测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和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第四十一条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第四十二条经批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项目,按本细则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省交通厅公路局、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解释。第四十四条2004年10月1日以后完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本细则组织竣(交)工验收,2004年10月1日前完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交通部交路公发[1995]1081号文组织竣(交)工验收。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略)附件二: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略)附件三: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意见书格式(略)附件四: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略)附件五: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略)附件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格式(略)附件七: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监督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总结(略)附件八:公路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作综合评价表(略)附件九: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及附表1、2、3)、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评分表、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表(略)附件十: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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